5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該政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進一步貫徹2011年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4號文)而制定的實施細則文件之一。該文件就貫徹實施4號文所涉及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征收方面的工作作出了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
但是,業界期待著更多實施細則文件出臺,從而使我國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環境更加寬松、創新氛圍更加活躍,使產業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
時間上銜接 內容上繼承
4號文第33條中明確該政策由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此次[財稅〔2012〕27號]的頒布體現了國家支持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創新等優惠政策在稅收方面的最新進展,體現了與以前的優惠政策在時間上銜接、在繼承中發展、在實施中完善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標志著優化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環境的最新進展。
首先在時間上是銜接的。4號文對18號文產生的巨大促進作用作出積極肯定,并繼承和發展了18號文中規定的優惠稅收政策主要內容。但由于18號文的時效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2011新年伊始,4號文適時出臺,將優惠政策的時效延伸到2017年12月31日。
18號文與之配套的稅收實施政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優惠政策的時間有效期限是2010年12月31日之前。為了政策在時間上的銜接,本次財稅〔2012〕27號文件特意規定:依據原(財稅〔2008〕1號)文件認定并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繼續享受優惠稅收政策到2017年12月31日期滿為止。為保持與原18號文的時效銜接,本通知特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追溯執行。
其次在內容上具有繼承性。4號文繼承了18號文發布以來國家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內容,并根據近年來的實施工作經驗,充實、補充了一些新內容,使其更進一步完善。[財稅〔2012〕27號]繼承了[財稅〔2008〕1號]文件的主要內容。
4號文進一步明確和繼承的主要內容包括:原來18號文中對符合規定的集成電路企業的“兩免三減半(0.8微米技術檔次)”、“五免五減半(0.25微米和投資超過80億元)”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本次[財稅〔2012〕27號]文件中也都進行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強調扎根國內 支持自主研發
[財稅〔2012〕27號]對優惠對象進行了量化,用量化了的指標來界定優惠對象。根據文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界定對象共分兩類。
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的法人企業,并同時具備符合量化的指標要求。如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同時擁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等。
賽迪智庫軟件與信息服務業研究所所長安暉在接受《中國電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第10條對軟件企業的研發人員、研發經費等的投入比例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從這點來看有可能會影響到一些企業,一些水平不高、研發投入不大的企業有可能直接被淘汰。這是好事,對于推動軟件企業進一步做強有導向性的作用。
此外,[財稅〔2012〕27號]鼓勵本地研發的導向性明確。一是重點支持和強調對企業研發的政策導向,并用量化指標對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比例等來具體規范。
二是更加強調扎根國內,立足本土來發展集成電路產業,規定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這樣就從量化指標中把政策優惠的對象朝那些深耕本土基地、為中國本土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貢獻力量、培育本地化技術和人才的方向引導。
海思常務副總裁何庭波向記者表達了這一規定的后續影響,她說,細則出臺對IC企業將產生很大的鼓勵作用,這將鼓勵企業的進取;企業將會有更多資金投入到研發和人才保留方面,現在IC業人才競爭非常激烈,很多人才是從國外回來的,如果能有更好的條件留住這些人才,企業也會獲得更好的發展;此外,企業資金足了,企業將會有更大的自由度,也會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君正集成電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周生雷也對記者表示,此次出臺的是對新18文稅收優惠具體落實的一個細則,無論是對新成立的還是對成立5年以上的IC公司都是利好,IC企業將會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技術創新和研發中去,有利于IC企業更好發展。
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楊樺告訴記者說,細則出臺是好事,但軟件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還是在市場化方面,希望政府、政策能夠在推動國產軟件市場化方面下更多的力氣。應該說,國家在推動國產軟件市場化方面能夠想到的辦法都已經想了很多,關鍵是要持續地落實,很多辦法需要持續很長的時間才能夠見到效果,市場效應是需要積累的。
期待更多細則 營造寬松環境
由于本次發布的文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發〔2011〕4號]文件兩部文件,主要涉及的優惠政策內容只是企業所得稅部分。而[國發〔2011〕4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更大范圍的內容并未包含在其中,因此,[財稅〔2012〕27號]文件只能算是[國發〔2011〕4號]文件的實施細則文件之一。
業界期待著更多實施細則文件出臺,從而使我國軟件和IC產業發展的環境更加寬松、創新氛圍更加活躍,以實現產業更快發展。
本次發布的[財稅〔2012〕27號]文件,作為一個稅則實施文件,未能涉及包括營業稅、增值稅(與關稅)等稅種的政策優惠內容。而這方面[國發〔2011〕4號]文件中第二條中已有明文規定:“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征營業稅,并簡化相關程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金蝶中間件有限公司總經理奉繼承告訴記者,目前軟件企業尤其是創業期中小型企業的經營壓力還是很大的,減免所得稅是其中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是增值稅,現在采取的是先征后退的方式,但采取這個方式之后,這部分收入不能夠計入營業收入而是作為政府補貼,就會對企業的業績有影響,所以希望在增值稅部分直接減免而不是先征后退。
除上述內容外,[國發〔2011〕4號]文件中規定的,而目前尚未制訂具體實施細則的內容還有: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采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用資金問題,采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國在軟件和集成電路優惠政策方面,政策內容太籠統、太模糊、太不規范,許多問題都需要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和聯動,才能解決。看來優惠新政策,還有許多地方尚需不斷完善。
記者注意到,[國發〔2011〕4號]文件第二部分投融資政策中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中大部分內容、第三部分研究開發政策中第十六條到第十八條中的大部分內容、第四部分進出口政策中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一條大部分內容還有待完善。目前這些方面還需要盡快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文件,來對相關工作和實際問題進行精細規范和推出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和明細法條。
普華基礎軟件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曉亮對記者說,細則出臺是好事,現在國家對軟件企業很重視,在創新津貼、重大專項等很多方面都給予了支持。普遍看來,這些政策和措施還有點千篇一律的感覺,對設備、測試、技術層面關注得更多。但軟件企業和其他企業不一樣,軟件企業的核心就是人,在如何幫軟件企業養人、留人的問題上,也需要有相關政策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