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呼吁許久的可再生能源“信用標簽”———綠色電力證書終于落地,《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
相關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可再生能源補貼存在缺口,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或能部分解決補貼問題,也將有利于企業快速回款。
“綠色證書可以作為獨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計量工具,也可以作為一種轉讓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等正外部性所有權的交易工具。”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指出,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打通綠色電力消費和生產兩端互相激勵模式,給予生產清潔能源的發電企業必要的經濟補償,是可再生能源產業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是一種市場化的補貼機制。
為調節配額余缺創造了條件
《通知》明確,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補貼和賣證書的錢二選一。證書的上限價格即為該綠色電力的補貼強度。”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政策研究主任彭澎表示。她坦言,這項制度推行初期偏向公益性質,還需等待試行結果及后續規定出爐。
沒有實質利好的情況下,企業認購證書會有積極性嗎?根據去年發布的“中國式”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燃煤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自建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項目或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的方式,完成配額考核指標。同時,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持有人按照相關規定參與碳減排交易和節能量交易。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發布的《通知》也提出,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這意味著,雖然配額制度本身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綠色價值部分,但是綠色證書為綠色價值部分的實現提供了市場化的解決方案和手段。具體來說,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以通過銷售綠色證書獲取價外收益,實現可再生能源電能的綠色價值。同時,可再生能源配額借由綠色證書實現交易,發電企業(尤其是燃煤發電企業)為了完成配額任務可以直接購買綠色證書。
眾多業內專家指出,目前火電價格并沒有包含環境污染、健康損害等,并不是其完全成本的體現。燃煤發電企業通過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便是一種將其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手段。目前我國主要發電集團基本都擁有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業務板塊,可以通過本公司或下屬子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來實現內部平衡。
秦海巖表示,這種市場化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補貼方式,不僅是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和提高補貼效率的有效辦法,并且通過市場化的交易,可再生能源可以利用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同時,因為提高了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考核要求,可以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技術水平,大大的促進了發電企業生產綠色電力的積極性。
提出清晰的核發和運行機制
事實上,綠色證書并非首次提出。此次《通知》亮點在于,實現交易制度的依托不再是政策的呼吁,而是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明確了核發規則、認購規則、認購監管等。
記者注意到,《通知》提出,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
既然證書的定價并不受監管機構的管轄,由市場機制主要調節,那么《通知》為什么還給予一定的限價?對此,相關專家指出,價格過低將導致證書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購買任務(罰金),缺少技術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動力,導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政策激勵失效;而證書價格過高將導致增加企業成本壓力。
因此,證書價格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高于常規電價的“價差”決定,在這范圍內隨著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而波動。
根據《通知》,可以獲得證書的項目包括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生物質、海上風電不在此列。而“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均可自愿認購綠色電力證書,但并未明確2018年出臺強制考核體系之后誰會成為考核主體。
對此,彭澎表示,目前業界對于被考核和強制約束交易的對象存在爭論。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參照國外經驗,讓電網企業承擔把綠色電力賣出去的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要求發電企業的火電電量具有相應的綠色電力證書,以促進發電企業分配發電量、電源投資均向可再生能源領域傾斜,改善棄光、棄風現象。未來選擇哪種路徑,還將視電力市場改革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