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一則典型問題通報,國務院第六次大督查發現部分地方和單位落實減稅降費政策不到位,“點名”長春、南充、蘭州有關部門——
“……未認真落實相關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工作不力,導致國家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政策紅利未全面傳導至小微企業?!?/p>
2018年以來,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持續加大治理轉供電加價問題力度,調動各方資源對轉供電環節電價進行摸排調查清理。
持續治理,持續卡殼。轉供電主體亂加價,這病怎么治?
轉供電主體中飽私囊問題嚴重
正像血栓會影響人體內血液的正常流動和循環,亂加價的轉供電主體也阻礙了國家派發“紅包”的流向,影響著從國家到電網企業再到終端用戶“動脈”的暢通。
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政府工作報告均明確提出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降低的年度目標。這是國家派發給工商業企業的“紅包”,電網企業積極響應國家要求。國家電網經營區域內2018年新降低各類用戶用電成本總計915億元;2019年新降低各類用戶用電成本總計792億元,完成今年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的任務。
電網企業“真金白銀”地降,終端用戶實際省了多少呢?國務院第六次大督查調查結果顯示,1.2元/千瓦時、1.3元/千瓦時、1.35元/千瓦時,是某些轉供電主體收取商戶的電價,均超過全國一般工商業平均銷售電價。
此前,長春市二道區天旗鳳凰城某經營商戶向新華社透露:“物業說電費多少就是多少,對抗就要掐電。房子已經租了也裝修好了,不交電費就不能經營?!边@也是不少商戶的經歷。終端用戶不僅沒有節省電費,反而還面臨著轉供電主體的肆意加價。
轉供電問題再次引起關注。通常情況下,工商業企業多是中小工商戶,他們很難單獨與電網企業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商場、園區、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買電。而問題也就在向“中間商”買電的過程中產生了。一方面,轉供電主體截留電價紅利,沒有把10%的福利傳導下去;另一方面違規加價,大部分轉供電主體供電管理粗放,成本測算基本是筆糊涂賬,轉供電收入被當成重要的收益來源。
轉供電主體亂加價,使國家降電價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從降價的直觀效果看,轉供電終端用戶未能享受到應有的紅利,降電價成為他們眼中的空中樓閣。(下轉第二版)
弊端遠不止于此。國網能源院副總工程師馬莉分析,轉供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現象。有的轉供電主體在已有供電設施范圍內重復建設,形成資源浪費;部分轉供電主體在建設供電設施時,布局不合理,造成電能浪費。在轉供電模式下,主體難以進行詳細的電網統計分析,致使地區的用電分類等指標無法精確統計,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力工業的良性發展。
轉供電主體局部“小賬”獲得滿足,而激發市場活力的全局“大賬”卻受到了損害。無論從轉供電終端用戶的利益、電力工業的發展還是順應整個能源互聯網發展趨勢的角度出發,治理轉供電問題已成為廣泛共識。
“加快治理轉供電問題是大勢所趨。”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主任曾鳴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能源互聯網加速了各流程之間的扁平化,中間環節越來越少,電價不合理加價環節也應越來越少,確保國家的政策、電網企業的讓利可以真正傳導至終端用戶手中。
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與市場手段并用
一邊是國家大力降電價以降低企業成本,一邊是部分降價紅利不能直接傳導到用戶,被中間的轉供電主體收入囊中。這成為電價下降通道中的“痛點”。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完全統計,全國轉供電主體約有40萬戶,涉及的終端用戶有3400多萬戶。2018年以來,國家發改委相繼發布《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召開全國電價專題工作會議,推動各地加快治理違規轉供電問題,重點清理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的各類加價。
兩輪降電價政策的疊加、通知的發布、會議的召開,就是要在更大范圍、更長時間、更深層次釋放紅利,為廣大工商業企業減成本、減負擔。
而對違規轉供電行為的治理,何以在重拳頻出之下還阻力重重?
馬莉認為,轉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間電費收取方式多樣、情況復雜,雙方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對收費方式和收費金額作了約定,因約定期限等因素影響,需要逐步予以規范。此外,轉供改直供難度大,部分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只有一個產權,內部隔斷沒有產權且物理空間不固定,就單個小商戶而言,實現一戶一表計量難度很大。
難點浮出水面,要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并用或是一種解決方案。
從行政手段看,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正加大對轉供電的監管力度。馬莉認為,政府主管部門應對轉供電主體的用電收費進行規范,嚴防加價、亂收費等現象,并監督轉供電主體加強配電設施維護保障供電安全和供電質量,督促供電企業與轉供電主體就轉供的范圍、容量等事項簽訂協議。政府主管部門對產權清晰的產業園區應出臺一戶一表改造政策意見,對新建物業底商出臺一戶一表供電標準,實現“供電到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從源頭治理轉供電加價行為。同時,有關部門應建立更加完善的轉供電加價監督舉報機制,將拒絕清理的轉供電主體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倒逼轉供電主體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
行政手段發力,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轉供電主體的行為。例如,截至10月底,湖北省共檢查單位數6300余家,其中,立案328起,辦結194起,罰款125萬余元,清退多收電費近1.4億元。
必要的行政手段之外,市場化手段又該如何發揮作用?
曾鳴認為,徹底解決轉供電主體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形成一個完善的、能夠有效競爭的市場機制,用技術平臺來支撐,用市場規則來保證,使得供需之間真正實現互動。
無論是以行政手段加強監管,還是完善市場機制真正釋放活力,歸根結底都是要解決、清除轉供電不合理加價問題,確?!凹t包”不在中間環節卡殼,打通政策落地、用戶受益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