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提供侵入
程茂將,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縣,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江西省新建縣,住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經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阜寧縣看守所。
陳孔波,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縣,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福建省霞浦縣,住福建省霞浦縣。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經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阜寧縣看守所。
案情回顧
程茂將自2014年以來,雇傭被告人陳孔波為其編寫京東賬號注冊軟件“DJ_APP.exe”,租用服務器、購買境內、外手機號碼,破解京東登錄的加密算法,自動構造包文,調用京東注冊接口,通過Proxy池或者寬帶撥號頻繁更換IP地址的方式以避免命中京東反爬策略,用程序對接打碼平臺,繞過京東賬號注冊過程中使用的驗證機制,批量注冊京東賬號,后通過淘寶店“小靜的京東店鋪”及QQ號59××××2、7***3出售已注冊成功的京東賬號,違法所得至少為3277735.09元。被告人程茂將支付被告人陳孔波費用人民幣20000元。經廣東中科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孔波編寫的軟件“DJ_APP.exe”屬于破壞性程序。
程茂將、陳孔波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分別向阜寧縣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1011576.06元、2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茂將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陳孔波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程茂將向阜寧縣公安局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零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六元零六分、被告人陳孔波向阜寧縣公安局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程茂將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二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九元零三分,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物品臺式電腦機箱2臺,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