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英文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PCT是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之后專利領域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國際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該條約于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197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現有成員60多個,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
自采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PCT并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
2月1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發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申請人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達6.95萬件,同比增長0.9%,連續第三年位居申請量排行榜首位。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公眾號消息,2月1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發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申請人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達6.95萬件,同比增長0.9%,連續第三年位居申請量排行榜首位。
2021年,全球創新主體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影響,推動PCT國際專利申請總量逆勢增長,達27.75萬件,同比增長0.9%,創歷史新高。申請量排名前5的國家為中國、美國(5.96萬件,+1.9%)、日本(5.03萬件,-0.6%)、韓國(2.07萬件,+3.2%)和德國(1.73萬件,-6.4%)。
共有13家中國企業進入全球PCT國際專利申請人排行榜前50位,較2020年增加1家。其中,華為以6952件申請連續五年位居榜首,OPPO廣東移動通信(2208件)和京東方(1980件)分列第6、7位。其余10家進入前50位的企業分別是平安科技(第11位、+6位)、中興通訊(第13位、+3位)、VIVO移動通信(第16位、+7位)、深圳大疆(第20位、+1位)、深圳瑞聲聲學科技(第29位,+58位)、武漢華星光電(第32位、-8位)、深圳華星光電(第33位、-9位)、騰訊(第42位,+11位)、字節跳動(第46位、-14位)、小米(第48位,+8位)。
中國共有19所高校進入全球教育機構PCT國際專利申請人排行榜前50位,較2020年增加4所,為上榜高校數量最多的國家,美國位居第二(18所)。其中,浙江大學以306件申請位列第二位,僅次于美國加州大學(551件),清華大學(第4位)、華南理工大學(第7位)和蘇州大學(第9位)進入前10位。其他進入前50位的高校還有大連理工大學、深圳大學、山東大學、北京大學等15所。
從技術領域看,計算機技術(9.9%)PCT國際專利申請量占比最大,其次是數字通信(9.0%)、醫療技術(7.1%)、電氣機械(6.9%)和測量(4.6%)。在申請量排名前10的技術領域中,藥品的申請量增長最快,達12.8%,其次是生物技術(+9.5%)、計算機技術(+7.2%)和數字通信(+6.9%)。
此外,2021年,全球申請人通過馬德里體系提交的國際商標申請達7.31萬件,同比上升14.4%,是2005年以來,增速最快的一年。中國以5272件申請位居美國(13276件)、德國(8799件)之后,繼續排名全球第三。
如何申請國際專利及PCT專利申請流程?具體而言是在提交PCT國際申請時,如果可以為PCT國際申請主張前一申請的優先權,不僅會給PCT國際申請本身帶來時間上的提前,也無疑會給基于PCT已經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家申請帶來審查的優勢。比如因為享受了前一次申請的申請日,在評估新穎性和創造性方面,會給基于PCT國際申請已經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家申請帶來好處。 時間上,PCT國際申請要求自中國在先申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專利合作條約規定:PCT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在先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有優先權:外國優先權或者中國優先權已經要求;已被授予專利權;屬于依規提出的分案申請。
如果PCT國際申請要求的中國在先申請屬于一般意義上的中國在先申請,即中國在先申請沒有主張其他申請的優先權,也沒有被其他申請主張優先權。如果PCT國際申請在內容上與中國在先申請完全一致,則不存在PCT國際申請享有中國在先申請優先權的問題;但如果PCT國際申請的內容與我國較早申請的內容有所不同,則根據后續進入的國家不同來判斷PCT能否享有優先權是不同的,這關系到判斷PCT能否在各個國家享有優先權的緊密程度。 例如,中國在先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為:1+2+3。如果PCT國際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與中國在先申請的技術方案一致,即也是1+2+3,那么PCT國際申請享有中國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就不存在問題。
但是,如果PCT國際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是1+2+4,其中4是3的明顯替代技術手段,而技術方案1+2+4在我國之前的申請文件中整體沒有記載,那么當PCT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由于各國的審查程度不同,其能否享有優先權的結果也會有所不同。比如歐洲審查更嚴格,優先權可能不被認可,美國審查更寬松,優先權可能被認可。因此,主張中國在先申請的優先權是有風險的。 如果你在國內先申請了申請A,一段時間后,申請人修改了申請A(增加了一些技術內容),在申請A的基礎上提交了申請B,在提交申請B時享受了申請A的優先權,但在提交PCT國際申請時只請求了申請B的優先權。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優先權的要求是不合適的,因為PCT國際申請請求申請B的優先權時,只要求申請B相對于申請A增加的那部分技術內容的優先權,而申請B中與申請A相同的那部分技術內容由于不是第一次申請,不能享有優先權。因此,如果需要全面保護所有涉及的相關技術方案,在提交PCT國際申請時,需要同時主張申請A和申請B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