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9 日消息,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獲悉,《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征求意見稿)》于 12 月 6 日公開征求意見。《指引》明確,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在中國當前法律背景下無法賦予人工智能發明人身份。
《征求意見稿》提到,對于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和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人工智能工具或系統在不同程度上參與發明創造產生的過程。那么,人工智能系統是否可以署名為發明人,是此類專利申請引發普遍關注的問題。因此,需要對發明人資格問題予以明確。
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在發明過程中,以人工智能技術作為輔助工具得到的發明創造。此種情況下,人工智能發揮的作用類似于信息處理器或繪圖工具等;
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指人工智能在沒有人類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自主生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由人工智能技術自主設計的食品容器。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統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為發明人。當存在多個發明人時,每個發明人都必須是自然人。所以,對于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可以署名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發明,就無法被賦予發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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