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姚遷,劉晉名,盛小寶. 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風險及治理范式[J].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4,43(12):80-87.
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AI)的發展高度依賴海量、多樣化且實時更新的數據支持,而云計算、物聯網等跨境數據流動技術又為其提供了基礎支撐,數據跨境流動對GAI發展具有關鍵意義。早在20世紀90年代,Feigenbaum等學者就指出,跨境數據流動是人工智能(AI)發展的關鍵因素[1]。 近年來,以ChatGPT為代表的大語言模型推動GAI爆發式增長,進一步凸顯了跨境數據在塑造全球AI格局中的作用。
國際社會已廣泛認可跨境數據對AI發展的重要性。2023年9月18日,中歐在高層數字對話中討論AI和數據跨境合作,美國媒體評論指出,數據跨境是避免全球“分層和巴爾干化”的關鍵因素[2]。美國高級研究員Nate Picarsic曾稱:“我們必須清楚中國的訴求,捍衛自身利益……否則最終將處于一個由中國規范和標準主導的AI和數據環境中”[2]。這一論斷揭示出AI跨境數據流動問題不僅關乎數字經濟發展,更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平衡。
國內規范體系對GAI與數據跨境的研究均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在GAI數據跨境這一交叉領域卻仍缺乏針對性規則,現有規范體系尚未能充分回應GAI數據跨境流動產生的新興法律挑戰。2024年3月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基本要求》)首次提出了GAI服務提供者需遵循的安全基本要求,但未涉及GAI數據跨境問題,且刪除了先前引述個人信息跨境相關法規的條款,反映出在數據安全保障與GAI發展之間尋求平衡的復雜性。我國立法者在規范層面的遲疑,折射出了監管機構在應對 GAI技術應用以及伴隨而來的跨境數據流動挑戰時,面臨的制度構建和實踐困境。
2024年3月22日頒布的《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我國數據出境合規監管框架進行了重大調整,《規定》雖增強了數據跨境流動的監管力度,但對GAI應用的數據跨境流動問題仍缺乏明確指導,這可能導致GAI服務提供者面臨合規困境,阻礙其進行國際數據流動和合作。此外,上海陸續出臺了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新規,并公布了首批20個場景的數據跨境流動分級分類清單[3],但這些新規未涵蓋GAI場景,反映出國家與地方在新興技術監管方面的協同不足,且各地監管規則碎片化可能導致政策執行不一致。
從實踐層面,GAI數據跨境與現行法規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GAI開發者和部署者在開展數據跨境尤其是個人信息跨境傳輸活動時,未嚴格遵循數據出境評估、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要求,存在潛在風險[4]。同時,對于需跨境調用算法或算力的GAI開發者和部署者而言,數據跨境合規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痛點。這不僅影響GAI模型的訓練效果,也增加了中小型GAI開發者和部署者獲取云計算等商業服務的成本,不利于GAI產業的整體創新,最終可能削弱國家在GAI領域的國際競爭力。
綜上所述,本文旨在通過深入分析GAI數據跨境實踐的現狀、風險及成因,并結合域外國家的立法及監管實踐經驗,提出可行的建議,為GAI產業的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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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姚遷,劉晉名,盛小寶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2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