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顧軍軍等再審案。最高法撤銷廣東省高院和佛山中院對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維持佛山中院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最終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具體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項至第八項對原審被告人劉義忠、嚴友松、張細漢、晏果茹、劉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維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四、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無罪。
五、原審被告人劉義忠無罪。
六、原審被告人張細漢無罪。
七、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無罪。
八、原審被告人晏果茹無罪。
九、原審被告人劉科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裴顯鼎法官最后明確告知: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現在法庭告知你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你們以及原審被告人劉義忠親屬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你們可以在宣判后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據悉,顧雛軍,1959年出生于江蘇泰縣,本科畢業于江蘇工學院熱能工程系,天津大學動力工程系碩士。是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曾于天津大學任教。1988年,顧雛軍在英美合辦的《能源》雜志上發表了一篇名為《一個新型熱力循環的研究》(后被稱為“顧氏循環”)的文章,卻遭到了國內學術界的強烈質疑,他的科研之夢破碎,只好轉戰商界。
顧雛軍早年曾發明格林柯爾制冷劑,后下海經商,通過多次收購,建立格林柯爾系集團,其風頭最盛時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2001年時顧雛軍通過格林柯爾斥資3.48億元收購了科龍電器26.43%的股權,就此成為科龍電器的第一大股東。2004年時科龍電器銷售額已達到128億元,每年差不多翻一番。顧雛軍曾公開表示。“如果我不被抓,2005年科龍可以完成銷售額2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