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
陳堅,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被告人陳堅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宋闖,男,1995年8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17,滿族,無業,住遼寧省昌圖縣。被告人宋闖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陳堅通過淘寶店鋪、微信好友等方式收集他人蘋果手機串號及電話號碼后,委托宋誠智(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宋闖對上述手機非法解鎖以實現非法控制該手機,合計非法控制蘋果手機591部,違法所得82940元。其中,被告人宋闖接受委托后,通過釣魚網站發送釣魚短信的方式,騙取相應蘋果手機ID賬號、密碼,進而登錄蘋果手機icloud網站解除手機設備與其ID賬號的綁定關系的方式,非法控制他人蘋果手機576部,違法所得57600元。歸案后,被告人陳堅、宋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陳堅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宋闖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0元,現扣押于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宋誠智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堅、宋闖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檢查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
審判結果
被告人陳堅、宋闖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上述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堅、宋闖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大小相當,均為主犯。被告人陳堅、宋闖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二名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獲利,酌情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前述相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堅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宋闖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的被告人陳堅退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1700元、被告人宋闖退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1728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的作案工具銀色Iphone6、OPPO手機,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