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
陳琦,男,1982年10月10日生,漢族,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普陀區,戶籍地上海市長寧區。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丹陽市看守所。
陳琦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期間,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一次。2020年3月24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中止對本案的審理,12月29日恢復審理。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駱勁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琦及其辯護人楊天波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案情回顧
被告人陳琦在明知無權處理他人蘋果設備系統中的數據的情況下,通過自己搭建的網站www.lunlock.top和潔羧信息微信公眾號,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網上聯系黎某某(在逃)及境外其他人員對“白名單”蘋果設備的ID賬號及個人數據進行刪除、重新激活破解,非法控制他人蘋果設備并從中牟利6萬余元。經對被告人陳琦網站服務器存儲的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4日的數據進行勘驗,被告人陳琦在此期間非法“漂白”蘋果設備13013部。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間,陳琦在明知無權處理他人蘋果設備系統中的數據的情況下,通過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的網站www.lunlock.top和潔羧信息微信公眾號,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網上聯系黎某某(在逃)及境外其他人員對“白名單”蘋果設備的ID賬號及個人數據進行刪除、重新激活破解,非法控制他人蘋果設備,從中非法牟利69265元。
法律適用部分:被告人陳琦作為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陳琦系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接受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琦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陳琦,經營范圍為計算機信息、計算機科技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工程,網頁設計制作,網站建設,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計算機軟件開發及維護,計算機維修,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服務,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自動化成套設備,智能開關設備銷售。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網址為www.lunlock.top,微信公眾號為潔羧信息。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間,被告人陳琦明知黎某某(在逃)無權處理他人蘋果設備系統中的數據,仍然按照黎某某要求,通過公司網站和潔羧信息微信公眾號,采用將公司網站通過接口連接黎某某網站的方式為黎某某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接受他人委托,由黎某某聯系其他人員對“白名單”蘋果設備的ID賬號及個人數據進行刪除、重新激活破解,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從中獲利人民幣69265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琦住處扣押了1+手機1部、硬盤1個、移動硬盤1個、電腦2臺、U盤2個、銀行卡20張、收款二維碼10張、存折1張。
在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審理本案過程中,被告人陳琦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9265元。
另查明,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寶賬戶中尚有人民幣183902.32元系未與黎某某結算的資金。
上述事實,由證人葛某、劉某、馬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被告人陳琦的供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辨認筆錄,電子串號明細,情況說明,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江蘇省罰沒款專用收據,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信息,受案登記表,案件偵破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琦作為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伙同他人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琦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依據上述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提出的對被告人陳琦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本案單位犯罪問題。經查,陳琦作為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將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與黎某某網站連接的方式為黎某某提供互聯網接入,通過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接受他人的委托,由黎某某聯系他人對“白名單”蘋果設備的ID賬號及個人數據進行刪除、重新激活破解,并從中獲利,故本院認為本案系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單位犯罪,對被告人陳琦應以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琦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預繳)。
二、被告人陳琦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九千二百六十五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上海潔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寶賬戶中人民幣十八萬三千九百零二元三角二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1+手機一部、電腦二臺、硬盤一個、移動硬盤一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U盤二個、銀行卡二十張、收款二維碼十張、存折一張發還給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