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東盟數字總體規劃2025》(后簡稱《規劃2025》)的宗旨是指引東盟2021年至2025年的數字合作,將東盟建設成一個由安全和變革性的數字服務、技術和生態系統所驅動的領先數字社區和經濟體。
為此,《規劃2025》制定了八項預期行動。其中,與數字服務相關的有三項,分別是第三項“提供可信的數字服務,防止消費者受到傷害”(后簡稱“數字服務行動”)、第四項“提供數字服務的可持續競爭市場”(后簡稱“數字服務市場行動”)以及第六項“連接商業和促進跨境貿易的數字服務”(后簡稱“數字貿易行動”)。,這三項預期行動各有側重,又有著內在的邏輯關聯。數字服務行動聚焦于微觀層面,旨在提高東盟內各經營者提供的數字服務質量;數字服務市場行動則聚焦于宏觀層面,著力于構建健康、高效的數據服務市場;而數字貿易行動則是聚焦于數字服務在國際貨物與服務貿易領域的應用。可見,對于數字服務這一議題,《規劃2025》大致遵循了從微觀到宏觀、從本體到應用的規劃思路。下面,本文將圍繞上述三項預期行動中承上啟下的一環,即“數字服務市場行動”進行展開,以厘清東盟層面對于數字服務市場的理想預期與在理想預期指導下的具體行動。
理想預期一:防范巨頭壟斷,保障自由競爭
正如德國著名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所言,任何一項新興科技的產生與運用在給人們帶來機遇與便捷化的同時,亦可能產生新的挑戰。當我們希望通過發展數字技術克服既有的經濟發展阻礙時,我們不得不面對數字技術給經濟社會帶來的新的負面影響,數字服務領域壟斷就是其中之一。數字服務領域的壟斷是易于理解的,因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兩大要素——技術與數據——如同資本一樣存在聚集效應。具體審視更為細化的數字服務市場,如數字廣告市場、搜索引擎市場、社交網絡市場,就可以發現,諸如谷歌、Facebook等網絡巨頭之所以能夠保持強勢地位,正在于其依賴于自身強勢地位而提供的全球規模的服務。
自由充分的競爭是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對于壟斷行為適當的監管有助于促進有效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免受非競爭性市場的一些不利影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過度的負擔管制會限制投資,阻礙市場發展。因此,《規劃2025》提出必須在干預以促進競爭和允許市場有機創新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理想預期二:數據跨境流動,構建高效市場
亞太地區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主要有兩個,其一是亞太經合組織(APEC)所倡導的跨境隱私保護機制,另一個便是東盟著力構建的跨境流動機制。從兩大組織的積極動作中可見,數據跨境流動對于提高市場效率的正面作用不可忽視。正如APEC在《APEC成員國電子商務能力報告》中所說的那樣,跨境數據流是國際貿易和電子商務價值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無論是運輸物流、支付處理還是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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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關于促進數據跨境流動的最初舉措可以追溯至2018年的《東盟數字數據治理框架》(ASEAN Framework on Digital Data Governance),該框架設立的四大戰略重點之一即跨境數據流動。此次東盟在《規劃2025》中仍強調要繼續尋找機會,協調數字監管,促進跨境數據流動。
具體行動:在理想預期的指引下
對于保障數字服務市場競爭,《規劃2025》提議從國家電信部門、內容服務市場、數字服務市場等不同的領域采取行動以幫助維護東盟的區域競爭環境。但《規劃2025》并未在“數字服務市場行動”項下提供切實的操作指引,它只是強調要深化信息通信技術部門在數字經濟方面的研究,同時跟蹤國外立法機構在數字平臺治理方面的立法進展。但這兩項子措施明顯過于原則化,難以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盡管2016年東盟出臺了《東盟競爭行動計劃》(ACAP),但該計劃出臺之初似乎并未考慮到數字服務市場內嚴峻的壟斷情勢。因此,可以認為,至少在《規劃2025》出臺前,東盟對于數字服務行業反壟斷尚未進行深刻檢視。
在促進數據跨境流動這一議題上,《規劃2025》的工作更像查漏補缺,而非拓荒。規劃稱:“東盟應該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開展一個研究項目,繪制東盟內部跨境數字數據流動的剩余障礙。”從《規劃2025》來看,東盟開始逐漸將促進跨境數據流動的發力點放在了數字企業上。
這一轉變還可以從另一事實上得到印證。除了本文著重關注的《東盟數字總體規劃2025》,2021年1月22日第一屆東盟數字部長會議還有另外一項極其值得關注的成果,即《東盟跨境數據流動示范合同條款》(ASEAN Model Contractual Clauses for Cross Border Data Flows,簡稱MCCs)。MCCs作為實施東盟跨境數據流動機制的第一步,旨在推動企業建立區域性數據傳輸的最低標準。它是一份任意性示范合同條款,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使用。這與數字服務市場行動中所表現出來的傾向是有一致性的。